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目的)
本条款旨在就 Nol Universe Co., Ltd.(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 TRIPLE Korea 及 TRIPLE Korea 相关各项服务的使用,规定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使用条件及程序等基本事项。
第 2 条 (术语的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 “服务”是指 TRIPLE Korea 提供的旅行及门票相关商品、劳务、服务等(以下简称“商品等”)的预约、购买、推荐等平台服务,与实现的终端机(包括 PC、TV、便携式终端机等各种有线无线装置,不限于此)无关,TRIPLE Korea 及 TRIPLE Korea 相关网页(Web)、应用程序(App)等各种服务。
- “用户”是指通过连接到公司服务并根据本条款使用公司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根据本条款上下文脉,“用户”也可以特指非会员。
- “会员”是指通过连接到公司服务并根据本条款与公司签订使用合同,生成会员账号(ID/PW),从而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的顾客。
- “非会员”是指连接到公司服务,并根据本条款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的顾客中未生成会员账户(ID/PW)的顾客。
- “ID”是指为识别会员和使用服务而由会员制定并由公司批准的电子邮件地址。
- “密码(PW)”是指会员为了确认其身份与所分配的 ID 一致,并保护其隐私而自行设置的文字或数字等组合。
- “卖家”是指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销售自己商品的人,也可以是指从公司获得预约、代理销售、广告等服务的人。
- “内容”是指公司或编辑下列各项素材编辑成视频、图片、音源、文本等形式,用于上传到公司运营服务平台的创作物。
- 旅游消息;
- 推荐旅行日程;
- 旅行记录;
- 其他与旅行相关的知识或信息。
- “编辑”是指与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业务委托合同或业务合作合同等,并负责制作和提供公司运营的服务及其相关页面内容的人。
- “旅行消息通知”是公司提供的一项服务,通过应用程序推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会员发送编辑制作的内容。
- “帖子”是指用户在服务中发布或登记的符号(包括 URL)、文字、声音、音响、影像(包括视频)、图像(包括照片)、文件等内容。
- “积分”是指公司为会员在使用服务时提供的一种优惠或便利,会员可在结算服务内商品等时使用这些数字化的虚拟数据。具体的使用方法和名称可能会根据公司的政策有所不同。
- “优惠券”是指会员在使用服务时,可以根据标注的金额或折扣比例享受相应折扣的券等。优惠券的种类和内容可能会根据公司的政策而有所不同。
第 3 条 (条款的效力及变更)
- 本条款适用于所有希望使用服务的用户。如果用户不同意本条款或不遵守本条款,则禁止访问公司的网页(Web)、应用程序(App)及使用任何服务。但是,对于某些特定服务,不适用本条款,而应遵循为本公司提供该服务的供应商的条款(详细内容将在各服务领域另行注明)。
- 用户在访问公司网页、应用程序使用服务时,应确认并遵守本条款及相关运营政策。公司将在公司网站或应用程序的服务首页底部等位置发布本条款,以便用户在使用服务时能够查看并确认本条款。
- 公司可以在不违反《关于条款限制的法律》、《关于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关于信息通信网络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的法律》、《消费者基本法》、《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等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对本条款进行修订。
- 公司修订条款的,应注明生效日期及修订理由,并在生效日期前至少 7 天进行公告。但是,如果条款的变更对会员不利,则应在生效日期前至少 30 天通过上述方式通知,并在必要时另行通知。但因会员联系方式未填写、误填、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等原因难以单独通知的,则相关公告视为等同于单独通知。
- 公司根据第 4 项规定公告或通知修订条款时,已告知用户,日过在条款变更生效日前未明确表明拒绝意向,将被视为同意此次变更。因此,如果用户在条款变更生效日前未明确拒绝,视为其同意修订后的条款。
- 根据第 4 项公告修订条款后至适用前,如果想与公司签订新使用合同,用户则被视为同意适用修改后的条款。
- 用户拒绝适用修订后的条款,可以选择停止使用该服务,从而解除使用合同。
- 用户对条款变更应尽到注意义务,如果因未注意到修改后的条款而对用户造成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 公司在必要时,可以对服务中的个别项目制定个别条款或政策等操作原则。如果本条款与个别条款或操作原则内容存在冲突,则以个别条款或操作原则为准。
第二章 使用合同的签订
第 4 条 (使用合同的成立)
- 使用合同是指希望成为会员的人(以下简称“加入申请者”)同意条款内容,并按照公司规定的格式填写会员信息后提交的申请。公司对这些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后,即签订使用合同。
- 公司可对符合下列各项的加入申请不予批准或事后解除使用合同:
- 加入申请书中存在虚假信息、遗漏或错误记载的情况;
- 使用他人名义、电子邮件(E-mail)、联系方式等时;
- 有违反相关法律或扰乱社会安定或公序良俗的风险时;
- 申请人曾根据本条款被取消会员资格(但不包括经公司特别许可重新加入的情况);
- 因用户或申请人的归责事由导致无法批准时;
- 申请信息与已加入会员的电子邮件、联系方式等重复时;
- 以不正当用途或以盈利为目的使用本服务时;
- 用户从事第 19 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时;
- 其他违反本条款或被认定为违法或不当使用的申请时;
- 其他被视为从技术、运营或业务上对公司构成明显障碍的情况,或根据公司的合理判断,有必要拒绝注册的情况;
- 申请人为未满 14 周岁的儿童时。
- 根据第 1 款的申请,公司可以要求通过专业机构进行手机号码认证或实名验证,以确认用户身份。
- 在以下各项情况下,公司可以保留对加入申请的审批:
- 提供服务的设备容量不足时;
- 判断提供服务在技术、运营或业务上存在问题时;
- 公司认为在财务或技术上有必要时;
- 正在进行第 3 款规定的实名验证及身份认证程序时。
- 根据第 2 项、第 4 项规定,对于未批准或暂缓处理的会员申请,公司可按照公司规定的方法通知申请人申请被拒绝或暂缓的情况。
- 使用合同的成立时间以公司在申请过程中标明加入完成的时间或另行单独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 5 条 (会员退出、会员资格丧失等)
- 会员可以随时申请退出,公司会立即处理退出请求。但是,会员在申请退出前,必须完成所有商品等的购买、取消和退款程序。因未完成这些程序而产生的损失将由会员自行承担。
-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限制和终止其会员资格。
- 申请加入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 未按期支付通过公司购买的商品货款或其他应承担的债务的;
- 妨碍他人使用公司服务或盗用他人信息,威胁电子商务秩序的;
- 通过公司从事法律法规和本条款禁止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的;
- 盗用或擅自使用他人个人信息,或提供虚假/盗用信息,或故意中断与公司及通信销售商的联系的;
- 故意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的其他行为的;
- 从事违反第 19 条规定的行为的。
- 公司限制或终止会员资格后,如会员在同一行为上重复两次以上或在 30 天内未整改,公司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 若公司决定取消会员资格,将注销该会员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会根据第 20 条通知会员,并在取消会员资格之前给予其申辩机会。但是,对于符合第 2 款所述情况的会员,公司将在其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保留其信息。
- 因会员退出或会员资格丧失等原因导致本条款终止适用时,会员所享有的公司提供的优惠和积分等将自动消失,并且重新加入时不再恢复。因使用合同终止而造成的损失,由对使用合同终止负有责任的会员承担,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6 条 (会员信息与账户信息管理责任)
- 会员可以通过网站或应用程序中的个人信息管理功能,查看和修改自己的个人信息。但是,出于公司服务管理的需要,部分注册信息如账户 ID 等可能无法修改。
- 会员注册的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根据第 1 项所述的方法及时更新,以保持信息的最新状态。
- 如果会员没有及时更新信息并通知公司,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均由会员自行承担。
- 如果会员注册时提供的个人信息与进行身份验证时的信息不一致,公司可以提前通知会员,并对信息进行更新,会员对此表示同意。
- 会员有责任管理自己的账号和密码等账户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其共享、转让或出租给他人。
- 除非因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公司对因账户信息泄露、转让、出借、共享等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 如果会员发现账号及密码等账户信息可能已泄露、被盗用,或有第三方使用其账户(包括共享或出借),应立即修改密码等采取措施,并通知公司。由于会员未能按照本条规定进行通知或因疏忽而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将由会员自行承担责任。
- 如果会员的账号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可能,或账号内容违反社会公德或可能被误认为是公司或公司运营者时,公司有权立即限制该账号的使用。
第 7 条 (会员信息的收集与保护)
- 公司在提供服务时遵循个人信息相关法律,收集、使用、保存和提供仅限于必要的最低限度的会员信息。
- 除了会员在使用服务过程中直接提供的信息,公司还可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使用其他信息,或将其提供给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获得会员的必要同意,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 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规,致力于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关于公司个人信息处理的详细信息,可以随时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进行确认。
- 链接网站不适用公司个人信息处理政策,仅限于公司官方网站或应用程序。对于链接网站及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的个人信息处理,会员有责任确认相关网站及第三方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服务使用
第 8 条 (开始使用服务)
用户在开始使用该服务时,即表示同意并遵守本条款。
第 9 条 (服务的使用时间)
- 除非有特殊的业务或技术原因,公司原则上全年无休,每天 24 小时提供服务。公司可以将服务划分为不同的范围,并为每个范围指定具体的可用时间。
- 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可以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定期检查或随时检查的时间将通过服务页面或公告中通知并以此为准。
第 10 条 (服务内容)
- 公司提供以下服务:
- 提供旅游相关信息与内容服务;
- 旅游资讯推送服务;
- 公告栏服务;
- 基于位置的服务;
- 提供商品相关信息及预售服务等的通信销售中介服务;
- 其他公司通过自主开发或与其他公司合作,为会员提供的各类服务;
- 其他公司规定的业务。
- 旅行消息通知服务是 TRIPLE Korea 服务的一部分,会通过应用程序推送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同意本条款的用户提供相关信息。旅游信息提示仅显示信息性质的内容,公司不会通过该提示发送广告信息。用户可以随时在应用程序的设置中选择拒绝接收旅行消息通知。即使拒绝接收,用户仍然可以使用 TRIPLE Korea 的其他服务。
- 公司提供旅游、通行、交通、使用券等旅行商品,以及音乐剧、演唱会、体育、活动、展示/休闲等门票商品的相关信息及预售服务。预售时间、取消期限、预售/取消手续费等具体事项会根据购买者所选择的预售服务类型,结算方式和配送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为保护用户权益和维护公正的预售秩序,公司在预售旅行商品及门票时,可能会通过专业机构进行手机号码认证,实名确认或生物信息认证来验证用户身份。未进行上述认证的用户可能会被限制使用门票预售服务。
- 有关各项服务的具体使用说明、商品信息、预约注意事项、取消和退款政策等详细内容,可以通过各服务或商品等的使用说明页面获取。但是,对于门票商品,没有单独设定取消手续费政策。门票取消时间距离演出日期还有 10 天以上时,将根据以下标准收取取消手续费。
- 音乐剧、演唱会、古典音乐会等活动的门票: 4,000 韩元
- 话剧、体育比赛、展示会等门票: 2,000 韩元
- 这些取消手续费不得超过门票购买价格的 10%。
- 用户在使用服务前,应充分了解第 4 款中的相关介绍和说明。公司作为通信销售的中介,并非实际销售方。,销售者可能会自行制定商品的使用政策或预约相关的取消、退款政策。因此,用户在使用或预约商品等时,必须事先确认相关内容。因用户未熟悉其内容而导致的损失,公司概不负责。
- 公司可以根据政策将会员和服务菜单等进行等级分类,并在服务使用上实施等级分层。为遵守《青少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公司可能会对特定会员实施年龄限制或其他限制。
第 11 条 (服务的变更及停止)
- 公司可在告知用户服务内容变更和提供日期后,进行服务的变更。
-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公司可以限制或中止部分或全部服务:
- 在使用某些服务时未经过本人身份认证程序,或者确认身份认证信息为伪造、篡改或虚假信息时;
- 用户干扰公司营业活动或存在其危险时
- 出于系统定期维护检查、服务器扩容和和更换、网络不稳定等系统运营或安全需要时;
- 因停电、服务设备故障、服务使用量暴增、基础通信运营商的设备维修、检查和中断等原因,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时;
- 由于会员数量减少、难以提供流畅服务、收益下降、技术进步带来的向新一代服务转换的必要性、与服务相关的公司政策变更、或出于运营或技术上的需要等原因,公司认为不宜继续提供服务时;
- 遇到其他自然灾害、国家紧急状态等不可抗力事由时。
- 根据第 2 项规定,公司暂停服务时,将公告或通知有关暂停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日期。但是,因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如运营者无故意或过失但仍出现的障碍、系统瘫痪等)导致服务停止,而无法事先进行公告或通知的情况除外。
- 公司根据本条规定变更或停止服务时,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否则不会对用户给予额外补偿,并且对因服务变更或停止引发的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12 条 (信息提供及广告投放)
- 公司可通过公告、应用程序推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使用服务所需的各种信息。但是,除了与交易相关的信息和顾客咨询的答复外,用户可以根据相关法律随时撤回接收营销信息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停止发送营销信息(但由于系统反映的原因,可能会存在时差)。
- 公司在通过应用程序推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用户发送第 1 项中的广告信息时,必须事先获得用户对接收营销信息同意。但是,在通过应用程序推送或短信发送旅行消息通知、交易相关信息或顾客咨询回复时,则无需遵循此规定。
- 公司可以在服务界面、网站等平台上投放广告。用户在使用服务中看到投放的广告或通过服务参与广告主的促销活动时,与此相关的任何纠纷或相关问题均由用户与广告主之间直接解决,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用户不得对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进行更改、修改或限制,也不得在超出服务条款目的范围内使用这些信息。
第 13 条 (对帖子的权利)
- 用户在服务中创作、制作和发布的帖子的著作权归用户所有。但是,公司可以为了在服务内发布、复制、传达、共享、宣传和促销等目的,编辑或修改用户制作的全部或部分帖子,并可在公司其他关联服务或联动渠道、销售渠道中使用或投放这些帖子。
- 公司为了在服务或者其他关联服务和联动渠道、销售渠道中以登载或利用以外的目的使用帖子时,应注明帖子的发布者。但对于匿名发布的帖子或用于非营利目的的情况,则不强制要求注明。
- 用户在服务内发布帖子时,需陈述并保证该帖子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他人因用户侵犯其权利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损害赔偿请求或删除请求等时,公司可采取必要的删除或临时措施。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或损害赔偿由用户自行承担。
- 用户注销会员或因其他正当理由终止使用合同时,公司可删除该用户发布的帖子,且删除后的帖子将无法恢复。
- 发布帖子的所有相关权利和责任均归于发布该帖子的用户所有。发布者可以随时通过客服中心或服务中的管理功能删除帖子、排除搜索结果或设置为不公开。
- 公司判断用户发布或登记的帖子属于下列情况,或含有违反《信息通信网法》及《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内容时,公司可以无需事先通知即可删除或采取临时措施,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诽谤其他用户或第三方,或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
- 散布或链接违背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内容;
- 助长非法复制或黑客攻击的内容;
-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发布商业广告、促销的内容;
- 设计个人间金钱交易的内容;
- 被认为可能与犯罪行为有关联的危险内容;
- 侵犯公司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内容;
- 擅自使用他人账户信息、姓名等进行制作的内容,或擅自伪造、篡改他人输入的信息;
- 公司认为由于涉及私人政治判断或宗教见解而不符合服务性质的内容;
- 复发布相同内容,违反发布目的的情况;
- 违反公司规定的发帖原则,或不符合发帖位置相关性质;
- 因业主变更或装修等原因,权利人(业主)要求中断或删除帖子时;
- 超过公司规定的发布时间,或与发布画面的客观内容无关时;
- 被认为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 用户的帖子包含违反《信息通信网法》及《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内容时,权利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程序要求停止发布或删除该帖子,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采取适当措施。
- 即使没有权利人根据第 7 项提出要求,若公司认定有权利侵害的理由或存在其他违反公司政策及相关法律的情况,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对相关帖子采取临时措施等。
- 根据本条所述程序,公司将在《信息通信网法》及《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执行停止发布的要求。
- 要求停止发布: global@nol-universe.com
第 14 条 (权利的归属)
- 与服务相关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但,用户发布的帖子及根据合作合同提供的作品等除外。
- 公司提供的服务的设计、由公司制作的文本、脚本(script)、图形、以及会员相互间的通讯功能等与公司所有服务相关的商标、服务标志、标记等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根据韩国及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 用户并不因本使用条款而获得服务或与服务相关的著作权,用户仅被授权使用条款及公司政策,在提供的目的和范围内, 获取信息或仅作个人用途使用公司的服务。
- 用户除非获得明确许可,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复制、或传播通过服务获取的用户状态信息,也不得复制、编辑、再加工或分发服务设计或公司提供的文本、脚本、图形、以及会员相互间通讯功能等与公司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所有资料金额功能。
- 公司根据其规定的使用条件,仅授予用户使用账户、账号(ID)、内容等的使用权。用户不得对其进行转让、出售、提供担保等任何处置。
- 用户在使用服务过程中,未经公司明确的事先同意,不得将获得的信息通过复制、传播、出版、发布、广播、编辑、再加工等方式用于营利目的或让第三方使用。
第 15 条 (积分)
- 公司可以为会员提供积分,以帮助会员更高效地使用服务和运作服务。积分根据公司政策分配,并会定期失效。关于积分的具体累积标准、使用方法、使用期限及限制等相关细节将另行公告或通知。如果未另行通知积分的使用期限,则默认期限为 30 天。
- 积分不能兑换为现金。如果会员在积分使用期限内未使用积分,或者因会员退出或失去资格等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积分将自动失效。如果因为会员退出或资格丧失导致积分失效,即使重新加入,失效的积分也无法恢复。
- 除非公司另有规定,会员不得将积分转让给第三方或其他用户等,也不得进行有偿交易或兑现。如果发现会员通过未经公司批准的方法或不当手段获取或使用积分,公司有权取消该积分的使用预约申请,或终止该会员资格。
- 积分相关的政策可能会根据公司的运营方针而变化。如果方针变更对会员不利,公司会按照第 3 条的规定进行公告或通知。会员在继续使用服务时,将被视为同意该变更。
第 16 条 (优惠券)
- 优惠券是公司发行的、有偿或无偿的优惠凭证,可以根据发行对象、渠道、使用对象等进行区分。优惠券的具体分类、折扣金额(或折扣率)、使用方法、使用期限及限制等将在优惠券或服务页面上显示。优惠券的种类、内容及是否发放,可能会根据公司的经营政策有所不同。
- 优惠券不能兑换为现金。一旦优惠券上标明的使用期限到期,或使用合同终止,优惠券将失效。若因会员退出或丧失资格而取消优惠券,即使重新加入,已取消的优惠券也无法恢复。
- 在取消预约交易时,预约使用的优惠券是否恢复,将根据公司的政策决定,具体细节将在优惠券或预约服务等的服务界面上进行说明。
- 会员不得将优惠券转让给第三方或其他用户等,也不得进行有偿交易或兑换为现金,除非公司另有明确规定。如果确认会员未经公司批准的方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优惠券,公司有权取消该优惠券的使用申请,或暂停或解除该会员资格。
- 与优惠券相关的公司的政策可能会随着经营政策的变化而调整。对于会员不利的变更,公司将根据第 3 条的规定进行公告或通知,会员继续使用服务将视为同意这些变更。
第四章 公司和用户的义务
第 17 条 (公司的义务)
- 公司不得从事任何法律法规及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并应尽最大努力持续稳定地提供服务。
- 为确保用户安全使用服务,公司应具备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系统,并公告和遵守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 公司认定用户对服务的使用有合理的不满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解决。
第 18 条 (用户的义务)
- 用户应遵守相关法律、本条款、使用指南,以及服务中公告的注意事项、公司通知事项、商品等使用指南等,不得从事妨碍公司业务或其他用户正常使用服务的行为。如有违反,公司有权删除相关帖子或采取限制用户的服务使用,并可以立即解除与该用户的使用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公司概不负责。
- 用户不得将其服务使用权或服务合同的相关权利转让、赠与他人,亦不得作为担保提供。
- 用户在会员信息或账号信息发生变更时,须根据本使用条款及时更新,并严格管理密码。因用户自身或不当使用导致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公司概不负责。
- 民法项下未成年用户使用付费服务时,须在结算前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 14 周岁的儿童不得使用本服务。
- 用户不得在未经公司明确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服务进行商品销售等营业活动,尤其禁止通过黑客手段或广告盈利、通过淫秽网站进行商业行为、非法传播商用软件等。因违反此规定而导致的经营活动结果、损失或被相关机关拘留等各种法律措施等,公司概不负责,且用户需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 用户在进行身份认证时,必须使用本人的信息进行认证,不得让他人代替或泄露认证号码等信息。
- 用户购买商品时,必须使用本人名下的结算手段,不得使用他人名义的结算手段。公司有权验证用户结算手段的真实性,并在确认结算手段合法性之前暂停或取消交易。因用户使用他人名义的结算手段导致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用户在内,对公司、结算手段的合法所有者、电子结算代理机构或中介服务商、销售者等的影响,全部责任由用户承担。
- 用户在购买商品前,必须仔细核对公司或卖家提供的商品等详情和交易条件后再申请购买。若因未事先确认相关内容而导致损失,用户需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 与商品等结算相关的所有用户输入的信息,以及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用户自行承担。
- 用户应遵守本条款及公司相关服务的通知内容。因违反或未履行条款及通知内容而造成的损失,用户需承担全部责任。
- 为方便用户使用服务,公司从卖家等合作伙伴处获取信息并进行发布,或通过第三方提供的方式在服务网站内展示或以链接形式提供参考信息或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应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责任决定商品的选择和购买,公司对于用户的购买决定不承担任何责任。
- 用户应配合公司确保安全地提供服务。如公司发现用户有违反条款的行为,并要求用户对此进行解释时,用户应积极回应公司的请求。
第 19 条 (用户的禁止行为)
- 用户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 在变更服务申请或身份认证等服务使用过程中,利用他人信息或伪造、记录、登记、传送虚假信息的行为;
- 盗用他人的会员账号和密码,非法使用服务或获取信息的行为;
- 未经他人许可,以他人名义或使用他人账号和信用卡信息来使用公司的付费服务的行为;
- 无正当理由书写或传播妨碍公司业务的信息的行为;
- 擅自更改公司发布的信息的行为;
- 发送或发布公司规定以外的信息(如计算机程序等)等行为;
- 侵犯公司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 损害公司或第三方的声誉或妨碍其业务的行为;
- 公开或发布污秽、暴力信息、视频、语音以及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信息的行为;
- 未经公司明确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服务的行为;
- 假冒公司职员或者服务管理者身份,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发布帖子或发送电子邮件的行为;
- 为确认公司网络、应用程序、服务器等之间的传输内容或试图提取源代码等,使用数据包截图或具有类似、相同功能的程序等访问公司的网络、应用程序、服务器等,或者使用通过相关程序了解到的源代码(包括 URL)及命令语句等访问公司网络、应用程序、服务器等的行为;
- 未经公司明确的事前书面许可,提取数据等,利用机器人、爬虫、蜘蛛、抓取、宏程序或其他自动化手段或手动程序访问公司的网页、应用程序、服务器等,以监控、复制、收集、核实,整理或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中包含的内容和信息等行为;
- 注册或传播计算机病毒、其他计算机代码、文件、程序,导致与服务有关的设备故障或信息等的搞破坏和混乱的行为;
- 修改公司提供的软件或硬件等,或通过解读、反向工程、反编译、拆卸及其他一切加工行为,复制、分解或模仿服务等变形行为,以及以此为目的或者使用由此所得的源代码(包括 URL)及命令语句等访问公司网页、应用程序、服务器等的行为;
- 使用自动连接程序等非正常方式,给公司服务器带来负担,影响公司正常服务的行为;
- 在公司网页、应用程序、服务器等上违反机器人排除协议的限制,或绕过为限制访问或保护其服务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例如,不断更换 IP 进行连接,利用外部工具绕过或无效化 Captcha 等)的行为;
-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展示、镜像、框架、深度链接公司网页、应用程序、服务、内容、公司品牌或其页面布局、设计等的行为;
- 通过黑客攻击、密码破解或其他手段,试图未经授权访问公司网页、应用程序、服务器、其他相关网站、账号、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等的行为;
- 为了将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信息用于商业性或竞争性目的、掌握公司事业现状的目的、非法或不合法的目的、或本使用条款中禁止的目的等而访问公司网页、应用程序、服务器等的一切行为;
-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收集、储存或公开其他会员个人信息的行为;
- 通过公司未批准的方法获取或使用积分、优惠券等行为;
- 购买商品后反复取消操作等,显然并无购买意图或为转售或转让目的的购买行为,或恶意利用其他与购买相关的行为;
- 试图通过利用宏程序等非正常方法购买或试图购买商品的行为;
- 其他违法或违反公司规定,或不按照公司提供的服务使用方法使用服务的行为。
- 用户实施本条禁止行为时,公司有权删除相关帖子或采取临时措施,并限制该用户使用服务。同时,公司可以立即解除与该用户的使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购买商品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不予退还。
- 尤其是当用户在门票商品预售服务中使用本条第 1 款第 23 项至第 25 项规定的不正当手段时,公司可以立即限制该用户使用门票商品预售服务并取消预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会给予用户至少一天以上的解释时间。在此期间,用户可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如果说明中的理由被视为合理,公司可以解除相应措施。
- 必要时,公司可以将用户的禁止行为情况通知给政府机构或司法机关。
第 20 条 (对会员的通知)
- 公司在向会员发出通知时,除非本条款另有规定,可以使用会员提交的电子邮件地址进行通知。
- 对于不特定的大多数会员,公司可以通过在服务公告栏等渠道发布通知来替代单独通知。
第 21 条 (解除服务使用合同)
- 会员若想解除服务使用合同,可以按照网站或应用程序中介绍的解除方法进行申请。但是,会员在申请解除之前,必须完成、撤回或取消所有商品等的销售和购买程序,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相关责任均由会员本人承担。
- 公司在收到会员解除合同的申请后,应及时终止该会员的服务使用。
- 会员解除使用合同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个人信息处理方针,除非公司有权保留会员信息,否则会员的个人信息将在解除后立即被删除。
第 22 条 (服务使用限制)
- 用户违反本条款、或存在妨碍服务正常运营的风险时,公司可以对相关用户采取限制措施,如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或阶段性使用服务、永久停止其使用,或解除使用合同,并限制该用户的加入或重新加入。特别是在确认用户有第 4 条第 2 款所述情况,或用户在使用服务时存在非法行为,助长或协助此类等行为,或者判断用户存在这种风险时,公司可以立即对该用户采取永久停止使用的措施或解除使用合同,并限制其加入或重新加入。
- 包括第 1 款所述情况,由于用户的责任导致使用使用服务受限或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 公司将按照本条规定限制使用服务或解除使用合同时,依据第二十条通知会员。
- 会员可以根据本条规定,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对服务使用限制或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申请。如果公司认为会员的异议申请正当,应立即恢复会员的服务使用。
第五章 其他
第 23 条 (损害赔偿)
- 用户因违反本条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用户应对公司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 若用户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本条款的行为,导致公司收到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或诉讼等异议,该用户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免除公司责任。如果公司未能免除责任,该用户应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但是,对于公司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的损失,公司将根据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 24 条 (免责事项)
-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无法提供服务时,公司将免除服务提供责任。
- 包括违反本条款的情况在内,公司不对因用户自身原因导致的服务使用障碍承担责任。
- 公司不对用户因使用服务而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承担责任,也不对通过服务获得的信息等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 公司不对会员发布的帖子(包括使用心得、评价等)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等内容负责。
- 对于用户之间或用户与第三方通过服务发生的任何纠纷,公司没有介入的义务,也不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商品等由卖方负责管理和运营,公司作为通信销售的中介,除非涉及服务运营的问题,所以因商品瑕疵、不良或安全性问题导致的责任均由卖方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公司没有义务监控非公司第三方在服务内展示或通过链接广告的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内容等,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责任。
- 除非韩国相关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公司对于免费提供的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 除非属于公司及其员工或代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公司不对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 由于会员信息不实或不准确导致的损失;
- 在连接和使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个人损失;
- 第三方非法访问或使用服务器造成的损害;
- 第三方非法非法干扰或中断服务其的传输造成的损害;
- 第三方通过服务非法传输、传播或传送病毒、间谍软件及其他恶性程序导致的损失;
- 数据传输中的错误及省略、遗漏或毁损等导致的损失;
- 用户之间在会员状态信息登记或服务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名誉损害及其他非法行为引起的各种民事、刑事责任。
第 25 条 (准据法及审判管辖)
- 由于本条款、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或相关服务引发的所有纠纷均以大韩民国法律为准据法。但是,根据用户常住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所赋予用户的保护仍然有效,不会因此被剥夺。
- 公司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诉讼,应根据起诉时用户的地址确定由所属地的法院专属管辖。如果用户没有明确地址,则由管辖住所地的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但是,起诉时用户的地址或者住所地不明确的,由管辖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权。
- 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用户在海外有地址或住所的情况下,公司与用户之间的任何纠纷诉讼,不论第 2 款的规定如何,均由大韩民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处理。
附则
本条款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