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terpark global by NOL 基于位置的服务使用条款
第 1 条 (目的)
本条款旨在关于 Nol Universe Co., Ltd.(以下简称“公司”)在 interpark global by NOLinterpark global by NOL 服务中所提供的位置信息业务或基于位置的服务,规定公司与个人位置信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事项,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 2 条 (条款外的准则)
本条款中未明示的事项,依照《关于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信息通信网络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的法律》、《电信基本法》、《电信业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使用条款和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还有公司另行制定的指南等执行。
第 3 条 (服务内容及收费)
- 公司通过自行收集位置信息或从位置信息提供商处获取位置信息,提供如下基于位置的服务。
- 地理标签服务:将包含在帖子中的个人位置信息主体或移动设备的位置信息与帖子一起存储。
- 利用位置信息的搜索结果及地点推荐服务:在请求信息搜索或提供个人位置信息主体或移动设备的位置信息时,提供利用该位置信息的搜索结果及周边结果(美食店、周边商家、交通工具等)。
- 位置信息共享:利用个人位置信息主体或移动设备的位置,以促进用户间的顺畅沟通为目的,分享用户间的位置信息。
- 提供旅行便利服务:利用个人位置信息主体或移动设备的位置,提供交通信息、路线导航以及基于位置的天气等便利服务。
- 利用用户位置提供广告信息:在搜索结果或其他服务使用过程中,利用个人位置信息主体或移动设备的位置来提供广告素材。
- 用户保护及防止不正当使用:利用个人位置信息主体或移动设备的位置来阻断未经授权者的不正常服务使用尝试等行为。
- 第 1 项 位置基础服务的使用费用为免费。
第 4 条 (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权利)
- 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可以对个人位置信息的收集范围及使用条款的部分内容,或个人位置信息的使用与提供目的、接收方的范围及基于位置服务的部分内容保留同意权。
- 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可以撤回对个人位置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同意。
- 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可以随时要求暂时停止个人位置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提供。
- 该等情况下,公司不会拒绝该要求,并针对该等情况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手段。
- 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或告知以下资料,并且如果相关资料有误,还可以要求进行更正。
- 该等情况下,公司不得无正当理由地拒绝要求。
- 关于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事实的确认资料。
- 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位置信息根据《关于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的法律》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给第三方的原因及内容。
- 公司在个人位置信息主体撤回全部或部分同意的情况下,会立即销毁已收集的个人位置信息及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事实的确认资料。
- 但,如果只是撤回部分同意时,资料的销毁限于在撤回同意的部分中的个人位置信息及位置信息的收集、利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
- 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可以利用本条款第 13 条或附则第 2 条中记载的联系方式,向公司提出行使第 1 款至第 4 款权利的要求。
第 5 条 (法定代理人的权利)
- 公司若要从 14 岁以下儿童收集、使用或提供其个人位置信息,必须获得该 14 岁以下儿童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法定代理人在同意收集、使用、提供 14 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位置信息时,可以行使同意保留权、同意撤回权、暂时中止权以及查阅、通知要求权。
第 6 条 (位置信息使用和提供事实确认资料的保有依据及保有期间)
公司根据《关于位置信息的保护及利用等的法律》第 16 条第 2 款的规定,自动在位置信息系统中记录有关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位置信息收集、使用和提供事实的确认资料,并保存 6 个月以上。
第 7 条 (服务的变更及中止)
- 如果由于位置信息业务提供者的政策变更等公司各种情况或法律上的障碍而无法维持服务,公司可以限制、变更或中止全部或部分服务。
- 根据第 1 款,如果服务中断,公司会事先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告或通知个人位置信息主体。
第 8 条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时即时通知)
- 公司在未经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不会将该个人的位置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当提供第三方服务时,公司会事先将接收方及提供目的告知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并获得其同意。
- 公司在将个人位置信息提供给个人信息主体指定的第三方时,会通过收集该信息的通信终端设备,每次立即向个人位置信息主体通知接收方、提供日期和时间以及提供目的。
- 但在以下情况下,将预先向个人位置信息主体指定的特定通信终端设备或电子邮件地址等发出通知。
- 如果收集个人位置信息的通信终端设备不具备接收文字、语音或视频的功能时;
- 如果个人位置信息主体预先请求通过收集个人位置信息的通信终端设备之外的其他通信终端设备或电子邮件地址进行通知时。
第 9 条 (8 岁以下儿童等的保护义务人的权利)
- 公司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下简称“8 岁以下的儿童等”)的保护义务人为保护 8 岁以下儿童等的生命或身体安全而同意使用或提供个人位置信息,则视为已取得本人的同意。
- 8 岁以下儿童;
- 民事行为能力丧失者;
- 根据《残疾人福利法》第 2 条第 2 项第 2 号的规定,具有精神障碍的人,并且符合《残疾人就业促进及职业康复法》第 2 条第 2 号规定的重度残疾人(仅限于根据《残疾人福利法》第 32 条的规定进行了残疾人登记的人)。
- 为了保护 8 岁以下儿童等的生命或身体,想要同意使用或提供个人位置信息的保护义务人,须在书面同意书中附上证明其为保护义务人的文件,并提交给公司。
- 保护义务人如果同意使用或提供 8 岁以下儿童等的个人位置信息,则可以行使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全部权利。
第 10 条 (个人位置信息的保有目的及使用期间)
- 公司为提供基于位置的服务,会在必要的最短期间内保有和使用个人位置信息。
- 公司在大多数基于位置的服务中,会在一次性或临时使用后立即销毁个人位置信息。但在通过使用诸如附加位置信息功能等特定应用功能生成的数据与位置信息一起存储的服务中,个人位置信息将在与该功能生成的数据的保存期间内予以保存。
第 11 条 (损害赔偿)
如果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因公司违反《关于位置信息的保护及利用等的法律》第 15 条至第 26 条的规定而受到损害,该主体可以向公司请求损害赔偿。该等情况下,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其没有故意或过失,则无法免除责任。
第 12 条 (纠纷的调解)
- 公司在与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就位置信息相关争议无法达成协议或无法协商时,可以向广播通信委员会申请裁定。
- 公司或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对于与位置信息相关的争议,若无法达成协议或无法进行协商,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向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 13 条 (公司信息)
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如下:
- 法人企业名:Nol Universe Co., Ltd.
- 地址:城南市寿井区金土路 70
- 代表电话:1544-1555
- 电子邮件:global@nol-universe.com
附则
第 1 条 (施行日)
本条款自 2025 年 3 月 11 日起适用。
第 2 条 (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的信息)
公司指定以下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尽全力处理用户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项,并保护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权利。
- 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LEE DONG HYUN CPO
- 电话号码:02-3483-0224
- 电子邮件: global@nol-universe.com